发布时间: 2011-10-15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市场和新型服务业态发展,培育服务品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9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0]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
1.设立2亿元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对开发区服务业发展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2.支持服务业重点单位、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市场和新型服务业态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对在开发区购地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贴支持;对建设期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70%给予1-3年的贷款贴息补贴;对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比例。
二、完善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
1.鼓励高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训基地,支持国(境)外从事现代服务业培训的职业资格认证组织到开发区创办、合办培训认证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程度将给予资助和补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研发专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高级研发团队。对引进人才的单位,将按其支付的薪酬给予资助;对引进高级研发团队的,将根据引进团队规模、技术水平及贡献,给予100万元以内的物质或现金资助;针对高级人才子女入学、亲属就业等事宜,开发区管委会将委托相关部门协调安排。
2.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行业)、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律等工作中贡献大、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年度奖励。通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具备条件且信用好的行业协会代理行业统计业务,开展行业相关调查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对在开发区注册的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注册资金达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和新设立的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给予用房补贴或开办费用补贴。
4.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将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大型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物流业务金额,给予委托方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重点保障列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合资合作的公共设施项目给予定期贷款贴息。
2.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科技研发、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人才教育、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信息服务、资本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确保项目落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在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等事项时将予以协助和政策支持。
3.建立集聚区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制。
四、支持服务业市场建设
选择年交易额在50亿元以上且对其经营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建设的重点商品市场,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对于列入市新建和改造计划的社区菜市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新网工程”建设业绩突出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或补助。对于申办或引进国际性、国家级品牌展会以及举办对开发区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展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贴。
五、其它事项
两年内国家和省、市已给予贴息、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不再兼得开发区资金补贴。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贴息、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兼得。关于开发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报、评审、实施、审计等工作,由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且在开发区服务业规划区域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