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根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中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该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
3.并购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科技导向、突出重点、规范操作、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并购认定标准
1.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并购海外企业、并购海外企业的研发中心、中方企业和国外企业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在国外且中方控股)等。
2.并购的海外目标企业需拥有适用于沈阳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并购的海外目标企业需符合产业政策,属装备制造、汽车、冶金、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农产品精深加工、航空航天和生物制药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符合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
3.完成并购后,沈阳企业需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三)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承担企业在全部完成海外并购后,即可申报市政府并购补助资金。
2.企业申报市政府并购补助资金需填写《沈阳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各区、县(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企业申请表中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相关附件包括:
(1)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批复文件或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4)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6)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7)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等。
3.经区、县(市)初审后,企业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经委。市经委组织相关权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重点:
(1)项目及并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2)并购项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市经委将符合规定的并购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拨付项目并购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额度
市政府设立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且已完成海外并购的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
(五)监 督
市监察部门对并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附 则
1.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